日前,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蘭山分局依法查處一宗涉氣企業環境違法案件,義堂鎮一板材廠因大氣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轉,直接責任人被刑拘10日,企業被罰款10萬元。
日前,執法人員到義堂鎮某板材廠進行檢查,表面上看企業一切正常,但當執法人員查看熱壓工序配套建設的有機廢氣治理設施時,卻發現內外部指示燈一個也沒有亮。對此,執法人員現場立即要求該企業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進行立案處理,同時要求該企業立即進行整改。
據悉,該企業膠合板熱壓工序配套建設的有機廢氣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污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三十條一般的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宋某某作出移交公安機關,刑拘10日,企業罰款10萬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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