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修訂草案25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草案明確下放采伐限額審批權,采伐限額由現行省級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修改為由省級政府批準,報國務院備案后實施。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憲魁在作修訂草案說明時表示,隨著森林經營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轉變,是否保留采伐限額和采伐許可制度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林木采伐是放活還是管死,是這次森林法修改的焦點。”
王憲魁指出,目前完全放開林木采伐,存在采伐失控、森林資源破壞的風險。因此,草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完善了森林采伐限額和采伐許可證制度,適當下放審批權,縮小許可范圍,既堅持森林資源的有效管理,又有利于充分保護個人和非公有制林業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
森林法修訂草案分為總則、森林權屬、發展規劃、森林保護、造林綠化、森林經營、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九章八十條。
關于林木采伐,草案明確下放采伐限額審批權,縮小采伐許可證核發范圍,強化森林經營方案的地位和作用。此外,草案還刪除了木材生產計劃、木材運輸證等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內容。
在監督檢查方面,草案新增“監督檢查”一章,規范森林資源保護發展考核評價制度,強化森林資源保護的監督檢查措施,明確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公益訴訟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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