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6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執法人員對冠縣華陽木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涂膠工序正在生產,該工序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涂膠機上方集氣罩密閉不嚴。
2021年8月19日對冠縣華陽木業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冠環責改字〔2021〕191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2021年8月20日執法人員檢查時,已改正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零八條第 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和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表的規定。綜合考慮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決定對冠縣華陽木業有限公司處以肆萬貳仟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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