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許可項目及制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5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林業領域有兩部重要法規有變,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具體修改內容為:
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改為“ 木材收購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前款所稱木材,是指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其他木材。”
修改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修改了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條之“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進口或者出口合同;(二)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和用途;(三)活體瀕危野生動物裝運設施的說明資料;(四)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轉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修改為“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或者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進口或者出口合同;(二)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和用途;(三)活體瀕危野生動物裝運設施的說明資料;(四)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轉報國務院農業(漁業)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