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了解亞洲市場對于刺猬紫檀木材需求的高增長態勢,首先需要回顧的就是西非地區國家在法律框架內對這個樹種都有著保護措施,開采森林資源都有著嚴格的規定,且需要和可持續管理經營的方式相協調。西非地區的森林法對于整個非洲大陸國家來說都是一種規范模式。
貝寧(the Republic of Benin)
1993年7月2日的森林法規(No. 93-009)和1996年7月2日的第25補充條款規定了Pterocarpus erinaceus(刺猬紫檀,商用名“Vene”)是受保護的物種。2005年11月12日的出口法令(No. 2005-708)的第21條款規定了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原木出口,2007年的第三條部際法(Interministerial Decree-Year2007-0053/MEPN/MIC/DC/SGM/DGFRN/SEB)申明此條款適用于森林的開采、運輸、木材貿易和加工等活動。 4.1.2 布基納法索(Burkina Faso)
Pterocarpus erinaceus(刺猬紫檀)在該國受到2004年7月7日頒布的一份決議(No. 2004-019/MECV)的保護,這項決議是1997年該國森林法(No. 006/97/ADP )的補充。該國2011年的新森林法規(No. 003-2011/AN)的補充內容尚未公布。法規的第44章規定:森里面的一些特有樹種如果受到威脅并處于滅絕的境地,就要受到特別的保護。這些物種的名錄由森林部門負責出示。
刺猬紫檀的原木和加工成品的出口一直受到2005年3月9日實施的一項法令的禁止(No. 2005 – 003/MECV/MCPEA),這項法令在國家水平上暫緩了木材的貿易、采伐和加工等有關的活動,迄今仍有效。
科特迪瓦(Côte d Ivoire=Ivory Coast,象牙海岸 )
2013年7月25日的法令(No. 2013-508)不允許刺猬紫檀(學名Pterocarpus erinaceus,商用名Vene)的開采、運輸和交易。
加納(Ghana)
自2014年7月始,停止玫瑰木(此處是指刺猬紫檀)的采伐、運輸與貿易。
幾內亞比紹(Guinea-Bissau)
自2014年7月起,暫時禁止所有的木材出口。
馬里(Mali)
Pterocarpus erinaceus(刺猬紫檀)是該國森林資源管理法(No. 95-004,第17章)列為受保護的樹種。第16章節規定:保護物種為那些通過社會努力能夠具有經濟價值、科研價值和文化價值的動植物,未經特殊許可不得砍伐根除,特別的許可只有個別部門可以頒發,如森林行政機構等。
2000年10月16日的外貿法規(No. 00-505/P-RM)禁止出口未經加工的木材。2014年7月10日的聯席令(No. 2014-1856/MC-MEF-SG-MEEA)禁止出口原木、建筑用木材、竹材、薪炭材和未經加工的酒椰樹等。
尼日利亞(Nigeria)
在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森林法由各州自行推送。在東部的塔拉巴州(Taraba State)砍伐和出口被嚴格禁止,在東南部的十字河州(Cross River State,又名克羅斯河州),天然林內的所有伐木均被禁止。
塞內加爾(Sénégal)
Pterocarpus erinaceus(刺猬紫檀)在現行立法中受到保護并被嚴格禁止出口,這些都來自1998年1月8日的森林法(No. 98-03)和同年2月20日的規定(No. 98-164,第63章)。
多哥(Togo)
2008年的森林法規(No. 2008-09)不允許科學研究以外的減少物種的行為。其后迄今并無補充條例。在第54章中明確規定:進出口木材和非木質林產品的原則由部長理事會決定,其適用性法令是No. 2011-142/PR,用于管理以上事宜,其中的第8章規定許可令須有森林資源管理部門簽署,第15章規定了許可令只限于在多哥本國所定義的可持續森林經營活動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