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木協字[2014]8號
各會員及有關單位:
《中國木材與木制品行業自律公約》已經2013年12月11日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第六屆四次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并經秘書處修改補充。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秘書處。
聯系人:黃麗 聯系電話:010-68392653
(2013年12月11日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第六屆四次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
為了約束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會員及其他業內企業的不良行為,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維護我國木材與木制品生產經營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木材與木制品行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等規定,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會員及有關木材與木制品生產經營的單位為行業成員。
第二條 行業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規生產經營,抵制不正當競爭,防范業務風險,保障消費者利益。
第三條 自律的基本原則是:科學發展、合作共贏、防范風險、優化服務。
第四條 本公約適用于所有行業成員,行業成員應從維護行業及自身的長遠利益和聲譽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第五條 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秘書處為本公約執行監督和管理單位,行業成員應自覺接受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依據本公約進行監督與管理。
第二章 行業準則
第六條 行業成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依法承擔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等方面的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行業成員之間應按照誠信守法的原則,開展經營合作,促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使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
第八條 行業成員應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體系,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質量、服務標準和規范,堅持質量第一,應保證所采購、生產、銷售的木材與木制品來源的合法性,并保證其生產經營的木材與木制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第九條 行業成員應增強環保低碳、節能減排意識,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提高木材資源綜合利用率和木制品循環利用率,同時保障其生產經營過程不對自然環境和本單位職工及社會消費者健康安全造成隱患。
第十條 行業成員應加強基礎建設,提倡嚴格管理,建立和健全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提高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水平。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經常開展崗位培訓,保障職工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行業成員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嚴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不得在產品上或廣告中對產品作與事實不符及容易引人誤解的表示或宣傳。
第十二條 行業成員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進行招投標活動。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價格欺詐等進行惡意競爭;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故意詆毀、貶低競爭對手的企業信譽和產品信譽等。
第十三條 行業成員應積極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并自覺接受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統一組織的產品質量與售后服務監督檢查。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管理體系,促進產品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和充分競爭。
第十四條 行業成員應強化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培訓,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道德修養和綜合素質,提倡行業內部的團結、互助、協調、自律和技術協作,對行業中發生的熱點,難點和重大問題,及時反映給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秘書處,并提出解決措施,自覺維護行業形象和行業整體利益。
第十五條 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行業成員單位應按照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統計信息資料。
第三章 公約管理
第十六條 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及時向會員單位傳遞行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并在本公約范圍內對行業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協調處理的意見。
第十七條 行業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請求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秘書處進行調解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鼓勵行業成員互相監督,會員單位及非會員單位均可向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舉報違反本公約的行為。行業成員有權對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秘書處執行本公約的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部門檢舉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十九條 為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秘書處定期、不定期進行本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評價與總結,促進本公約的執行。對執行本公約成績突出的單位及法人,給予公開表彰、宣傳。
第二十條 行業成員中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會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的,經查證屬實后可由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秘書處根據違約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 責令違約單位限期改正;
(二) 內部通報批評;
(三) 建議理事會暫停、取消其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會員單位資格;
(四) 公開通報,并適時進行行業譴責;
(五) 對涉嫌違規經營或觸犯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將有關違法、違規情況及時向有關執法部門反映和檢舉。
第二十一條 行業成員單位對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秘書處依據第二十條所采取的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會長反映。會員單位從業人員有違反本公約的行為,由會員單位按照相關管理制度采取懲戒措施,有異議時,可向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秘書處反映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經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即時生效。本公約生效后,凡取得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會員資格的單位,自取得會員資格之日起,視為自愿加入本公約。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根據實際需要由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秘書處提出修改意見,經廣泛征求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理事會意見后,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由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