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掌握到的木材原產國國內保護政策以及我國控制瀕危木材物種進口貿易的管理措施,國家瀕管辦特提示我國木材進口企業:
第一,切勿從馬達加斯加收購和進口瀕危木材。馬達加斯加政府已承諾在CITES第十六屆締約國大會通過的行動計劃實施完畢之前,不批準包括婁(盧)氏黑黃檀(Dalbergia louvelii)在內的任何黃檀屬與柿屬木材物種的出口。
第二,不要在境外收購和進口野生來源的交趾黃檀(俗稱大紅酸枝)。泰國、越南、柬埔寨和老撾等四個交趾黃檀分布國已明令禁止采伐和出口野生來源的交趾黃檀。同時,該物種的人工培植尚處于試驗性階段,現階段未有成材級的人工培植來源產品滿足市場供應。此外,柬埔寨政府還全面禁止了紅木(Rosewood)的貿易和流通,但具體物種還有待進一步核實。
第三,謹慎開展檀香紫檀(Pterocarpus santaliuns)、微凹黃檀、中美洲黃檀和伯利茲黃檀進口業務。作為唯一的原產國,印度對檀香紫檀的出口管控非常嚴格,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商業性出口。同時,中、南美洲的分布國也嚴格控制微凹黃檀、中美洲黃檀和伯利茲黃檀的采伐和出口,我國木材進口企業在取得國家瀕管辦核發的CITES允許進口證明書之前,務必不要從境外發貨,防止產生退運、查扣或沒收等不利狀況。
第四,進一步規范木材進口申報。一是要掌握并有相應的出口國官方文件證實進口木材物種的準確學名。除在合同、發票、運單等自行準備的文件中注明木材的商品名之外,一定要要求外方出具的檢疫證和原產地證明中列明木材的準確學名。二是要嚴格按木材的特性、標準和物種的保護級別申報海關商品編碼。凡申報紅木編碼的,必須有證據支持,證明進口的木材物種屬于國標GB/T 18107—2000所規定的33種之內,否則不能按紅木編碼進行申報。(陳子然[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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